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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314号 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4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D区2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