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塘瓦阀门有限公司、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3137号 原告:北京塘瓦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村村委会东205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470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塘瓦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瓦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塘瓦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塘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塘瓦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塘瓦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