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776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