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925号
申请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91017H,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茶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B671XH,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茶亭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2655423XN,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风光电电力有限公司、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