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有机合成基地华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052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计3708元,由安徽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