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2民初868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0日,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维纪牛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如皋维纪牛奶有限公司、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