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湖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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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12民初6240号
原告: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江南路289号(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77543413D。
法定代表人:毕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湖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寺后胡巷100号(兴业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MA2GRKYE8H。
法定代表人:张吉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湖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海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7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提供的空调外机与合同约定不符;二、空调存在故障,原告也未维修好。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宁波沧海悦季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因酒店项目宁波沧海悦季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订购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一批,合同总价为1350000元。质保金为5%,后宁波沧海悦季酒店有限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被告,三方并签署了书面转让协议。2020年1月完成交付。因受疫情影响酒店未进行营业,后被政府征用。同年6月,被告向原告反映空调存在故障,主要问题为:不是外机缺电就是内机缺电。原告后组织进行维修,并会同供应商一起去现场检查,但未查明原因。
另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万元。
又查明,原告提供的外机型号与合同不符事实,合同中约定的为五代机型,原告提供的为六代机型。原因为格力公司于2019年升级换代所致,且二者可以通用,新产品更加节能省电。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律师函,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确认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空调系统存在故障,原告并未解决相应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条件并不成就。等条件成就时可再次起诉。被告辩称,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为4100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均由原告宁波美联智能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海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