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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977号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4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第三人。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