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9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4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第三人。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