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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9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44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第三人。 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平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