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青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2643号
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