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东,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市蒲**宏力大道北段东侧、警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卫滨区仲裁委参加仲裁时未提出管辖异议,视为其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卫滨区,卫滨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本案涉及的十四名劳动者工作地点位于卫滨区,接受服务的新乡华电热力有限公司也位于卫滨区,由卫滨区法院审理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在新乡市有办公场所,代理律师也在新乡市区,同时上诉人到长垣市参加诉讼极其不便,在卫滨区法院审理便利双方参加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多名劳动者,该数名劳动者与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经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案涉劳动者从事热力维护工作的工作地点涉及新乡市多个小区,分别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和新乡市红旗区,用人单位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则位于河南省××市,据此本院认为上述人民法院对案涉劳动争议纠纷均有管辖权。且涉案劳动者人数较多,其住所均在新乡市市区,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