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782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
法定代表人:位希学,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766号。
法定代表人:尹现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