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17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位希学,经理。
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尹现科,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鲁1403民初17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