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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5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峰,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766号。
法定代表人:尹现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6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菁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吴红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晓玲
书 记 员  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