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759号
上诉人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