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82民初3981号
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辽宁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满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身份证号XXX。系被告李某的妻子。
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开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