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1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芙蓉西二街4号第一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7610B。
被执行人:肇庆市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下瑶村委会独石二村翠星路北一街二巷3号第三层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970254C。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肇庆市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偿还质量保证金235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肇庆市龙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黄坤朝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