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芙蓉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7610B。
法定代表人:朱振辉。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江滨东路**端房商贸城第**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373420Y。
法定代表人:温灶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粤1202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其名下存款人民币35711.82元,该款项已依法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承建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评估所需资料,又未能提供其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就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志鹏
审判 员郭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