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2号壹品湖山第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7610B。

被执行人: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之一发展广场第16层E05卡,组织机构代码77690005-7。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总承包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城东街塘尾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塘尾经济社)、肇庆市新恒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恒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1、解除总承包公司与新恒盛公司签订的《塘尾村农民住宅楼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和总承包公司与塘尾经济社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新恒盛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总承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89225.05元及利息;3、塘尾经济社对上述第二判项的工程款6389225.0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新恒盛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总承包公司支付待工补偿款61万元、电费及安保人员工资损失542096.1元;5、新恒盛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总承包公司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375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塘尾经济社、新恒盛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总承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总承包公司与塘尾经济社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总承包公司附条件同意塘尾经济社履行本案应付债务,2019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9)粤1202执2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塘尾经济社的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恒盛公司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恒盛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