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8846号
申请人: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综合楼4楼10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08009785。
法定代表人:吴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玉均嵩,分别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2号壹品湖山第5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760B。
法定代表人:伍时敏。
被申请人:肇庆市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43区罗隐大道(天天大酒楼旁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845282237。
法定代表人:吴嘉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肇庆市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605652.7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肇庆市鼎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向本院提交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额度为605652.7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肇庆市鼎元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605652.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保全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对被保全财产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黄坤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