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81民初28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
被告:**,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