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22执恢4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公民身份号码:
330522197801081108。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徐新良,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钦剑,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长兴雉城申南土特产商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风铃绿洲风铃苑9幢17号,组织机构代码:L51971643。
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75672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