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2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75672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2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4686.5元。
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实际存款余额均为小额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湖州市××镇××道××号织里中国童装城1层A区1A(7-63)的房产及土地,已办理查封手续,因设有抵押,且面积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
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因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
6、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公积金缴存余额,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
7、已对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司法拘留15天。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34686.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234686.5元。经本院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22执2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国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