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2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7756720-8。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12月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暂未采取措施。
3、本院于2020年9月、12月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及公积金股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12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033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清偿11033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长兴申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26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