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7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马站锦江花苑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应家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4221420144,票面金额30000元,申请人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南平延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收款人福建省连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广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怡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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