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商贸城**208-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89571227W。
法定代表人:连海鹏。
被执行人:领亿新材料(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驿峰路东延伸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97897745D。
法定代表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闽05执53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置,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泉仲字72号裁决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