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131号
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DYUUXN,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村九百米返迁地24栋2、3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晖、蓝沪琪,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321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凡。
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