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47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洪森,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北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层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3214C。
法定代表人:李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7500247。
法定代表人:姜在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