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5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DYUUXN,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村九百米返迁地24栋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321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后于2021年6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9360********,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16585.4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93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