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453号
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迳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8164817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生,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北大道北侧、**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0号楼5层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4321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泓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