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保字第6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K85575号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扣押)。
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春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85575号车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