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7310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阿城区,
原告蔡某,男,满族,2003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女,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男,满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636495。
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23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东侧西湖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93510。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64549。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布心忖111号布心大厦九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942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法定代表人:尤**。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542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071278。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