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33号
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00010。
法定代表人:*国林。
被告: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中山商务中心1406(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1905L。
法定代表人:*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36047.01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61947.16元(自2015年10月15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诉金额暂算至2017年1月1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是从事电力工程施工为主的企业。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力开关销售合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价及付款做了相关约定。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华润橡树湾二期。被告科立公司是华润橡树湾二期工程电力工程的承建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交货地点并完成了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税前总价款为2379000元(含补充协议中增加的1万元),税后总价为2783430元。截止2015年1月13日,原告已分多次将全部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了科立公司,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936047.01元未支付。故原告认为与被告科立公司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科立公司应依法支付货款。被告联力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依法应连带支付货款,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电气开关销售合同》第九条中,原、被告约定:该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申请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科斌
人民陪审员何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邹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