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274号
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477861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00010。
法定代表人:*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中山商务中心1406(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364190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4元,减半收取11112元,由浙江广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庆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