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南昌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842号之一
原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100010。
法定代表人:徐国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国虎,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艳玲,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昌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101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254855。
法定代表人:任虎,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淑萍,系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青,系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事实习律师,证号:××。
本院作出(2021)赣0113民初48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南昌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14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原告江西科立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南昌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昌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947××××445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