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申请人*建安诉被申请人宝清县宝兴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3执保49号
申请人:*建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宝清县宝兴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建安诉被申请人宝清县宝兴原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黑05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账号:780010122****)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建安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房产(产权证号:0001***)、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宝清县星河嘉园*号楼10**7房产(产权证号:900***)及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和平里小区4***房产(产权证号:QZ20***)、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和平里小区4****房产(产权证号:QZ201***)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5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