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唯美品格*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新花园小区南区4号楼3号门市。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