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唯美品格*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新花园小区南区4号楼3号门市。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铭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