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13执1438号
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申请人吉林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27938元,其中,本金663380元,利息49000元,诉讼费5460元,迟延履行金928.73元,执行费9587.6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长春新华联帮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已将该款汇至本院执行账户。至此,吉林市银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吉01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