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103民初240号
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
法定代表人:刘孟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佩桥,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马渠乡马渠行政村罗新庄自然村2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根,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腾,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山东省东营市人,北京胜高新路石油科技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公司)与被告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迈德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绿地公司)、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被告圣迈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佩桥,被告中能绿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克建、戴先根,被告马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圣迈德支付欠款363.2万元、违约金36.32万元,合计399.52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能绿地支付欠款746.8万元,违约金74.68万元,合计821.48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腾对上述122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欠款由来:因购买原告生产的含油污泥无害化处理设备,被告圣迈德公司与案外人中国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能源”)共同欠原告货款1170万元。2019年9月,原告起诉圣迈德公司及中国能源要求付款。经过多次协商和解办法,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本案三位被告及案外人北京胜高新路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胜高新路”)就达成和解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2.欠款金额:协议书约定,被告圣迈德公司所欠款项1170万元分割为423.2万元、746.8万元两笔。第一笔欠款423.2万元由被告圣迈德公司支付。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圣迈德公司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223.2万元;合计423.2万元。第二笔欠款746.8万元,原告通过受让被告圣迈德公司及案外人胜高新路对被告中能绿地公司的两笔债权共计746.8万元,由被告中能绿地公司向原告支付。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约定,被告中能绿地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5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246.8万元;9月30日前支付35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合计746.8万元。3.担保情况: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第1、2款的约定,被告中能绿地公司同意以其名下相关资产及800万元应收账款为746.8万元欠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协议书签订起30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被告马腾以个人及家庭名下的1500万元等值财产为1170万元欠款提供连带担保,并承诺在协议书签订起30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违约金、利息等。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4.还款情况:基于上述还款协议内容,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圣迈德公司及案外人中国能源的起诉。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立即撤回了起诉,但被告圣迈德公司、中能绿地公司均未按照协议约定付款,被告圣迈德公司仅支付60万元,被告中能绿地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根据协议书第六条第1、2、3款的约定,因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欠款,视为被告圣迈德公司、中能绿地公司违约。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圣迈德欠款金额为363.2万元,被告中能绿地欠款金额仍为746.8万元。5.违约金:根据协议书第六条第1、2款的约定,除继续支付欠款外,被告圣迈德公司应按照全部拖欠款项(1170万元)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中能绿地公司应按照欠款款项(746.8万元)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协议书第六条第4款的约定,因未在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视为被告中能绿地公司、马腾违约。被告中能绿地应按照欠款款项(746.8万元)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马腾应按照欠款款项(1170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考虑到三位被告的支付能力,原告放弃对被告中能绿地公司、马腾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支付的违约金,并主动下调被告圣迈德公司、中能绿地公司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被告圣迈德公司按照欠付金额363.2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36.32万元,被告中能绿地公司按照欠付金额746.8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74.68万元。综上,根据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在任意一笔款项逾期后就全部剩余应付款项及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等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现被告圣迈德应向原告支付欠款363.2万元、违约金36.32万元,被告中能绿地应向原告支付欠款746.8万元,违约金74.68万元,被告马腾应对上述122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诉三被告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迈德公司辩称,我方承认合同的存在,在去年新冠的艰难情况下我方也完成了60万元的还款,如果没有疫情,根据我们公司的项目情况是可以按照还款协议还款的,剩余的欠款我方计划在半年内分两批还清,希望免除我方的违约金,因为疫情对我方影响较大,希望予以考虑。
被告中能绿地公司辩称,我方承认与原告签订过协议书,但是我方认为我方与原告系债权转让关系,在协议签订后由于新冠疫情和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公司经营资金困难,我公司已经就与原告的合作项目向原告支付了400余万元,双方存在较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方认为我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愿意与原告方充分协商就协议约定的数额达成和解,并努力尽快支付全部款项。
被告马腾辩称,因为该项目的前因后果我比较了解,一直在参与,之所以原告在北京的起诉未能达成和解,我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从庆阳公司退出,我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适的,当时我也是出于对庆阳公司的营运能力的预期和圣迈德经营情况的了解,我认为当时的情况下两方是可以按照协议还原告钱的,也是为了当时北京案子的和解,我就作为个人承担连带了。因为这两年的疫情,圣迈德的主要业务在新疆,疫情导致无法前往,无法开展,现在缓和很多,都正常开展了,希望没有其他要求的话可以制定一个约定,把欠原告的钱偿还了。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对证据均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三被告均辩解未能履行协议系因2020年新冠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导致,要求免除违约金。本院认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不仅影响被告企业的发展经营,对原告企业亦有影响,不能将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的损害后果均加之于原告,且原告自愿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下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63.2万元及违约金36.32万元,合计399.52万元;
二、被告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款746.8万元及违约金74.68万元,合计821.48万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马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95060元,减半收取47530元,由被告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552元,由被告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