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伟鑫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1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50843E。
法定代表人:李贵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69672114-7。
法定代表人:何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破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宣告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对江苏***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82民初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