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腾,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山东省东营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腾偿还案款401075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腾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圣迈德化工有限公司、庆阳中能绿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强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