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442号
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山县羊圈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郑钧,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羊圈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在立案时未注意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第20.4条已约定仲裁条款,认为该案应由盘锦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羊圈子镇人民政府已在案涉合同中达成仲裁协议,且被告在答辩期内已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依法应当由相关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36元,退还原告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