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夏氏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74号
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5722C。
法定代表人:熊炎,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82590。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60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60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60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74号
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5722C。
法定代表人:熊炎,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天宁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82590。
法定代表人:夏小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60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60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春秋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60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