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5722C。
法定代表人:熊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83949392L。
法定代表人:彭宇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俞水才
审 判 员 汪朝晖
审 判 员 熊胜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文正
书 记 员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