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财保1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鹏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深圳石材交易中心南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xxxxx。
法定代表人:蔡鸿飞。
被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xxxxx。
法定代表人:熊炎。
申请人深圳市金鹏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663.5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2月24日,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3601002100××××)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鹏飞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663.5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鹏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