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5722C。
法定代表人:熊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昊,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恒,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83949392L。
法定代表人:彭宇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力康园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沟通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6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水才
审判员  汪朝晖
审判员  熊胜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