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8546号 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深圳石材交易中心南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4919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桑海新港花园B33幢(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1115722C。 法定代表人熊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6元,由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