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金国、罗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1311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江西省湾里区竹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金国,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罗鸣,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金国、罗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罗金国、罗鸣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金国、**在银行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