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华东石油专用管厂、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6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庆华东石油专用管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3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