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光,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南山小区A-3#。
法定代表人:王士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润利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于2022年1月29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双鸭山市丰合粮食购销储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波
审判员  秦海山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茜茜